2010年11月27日

上傳嬰兒裸照可能觸法~貼2月大嬰兒裸照女同學觸法被查

==上傳嬰兒裸照可能觸法==
●法律主題: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          文/廖頌熙(現職為律師)


  雅琦的姐姐最近產下一名女嬰,十分可愛,頓時成為全家的寶貝。親友都想看看新生兒,雅琦乾脆把女嬰的生活照放在網路相簿,給親友觀賞。沒想到,雅琦竟接到警局電話,要她到警局一趟。
  警察指著電腦螢幕問:「這幾張女嬰照片,是你上傳到網路的嗎?」雅琦回答:「是的,那是我姐姐的小孩。因為很多親友想看她,所以我放在網路上,讓大家隨時可以觀賞。」
  警察再問:「這幾張照片中,嬰兒為什麼沒穿衣服?」雅琦說:「她正在洗澡,我覺得自然可愛,所以拍了下來。」
  警察嚴肅的說:「你知不知道,上傳這幾張嬰兒裸照已經構成犯罪行為?」雅琦聽了不知所措,簡直嚇壞了。
 

請問:上傳嬰兒照片是否犯法?

  上傳自己拍攝的嬰兒照片當然不犯法,問題出在裸照。因為散布裸照可能敗壞善良風俗,或影響他人免於猥褻物品干擾的自由,也會危害青少年的健全發展。雅琦可能抗辯:「嬰兒又不是少女、成人,誰會把嬰兒裸照和猥褻聯想在一起?」不幸的是,這個世界真的有變態色情狂會猥褻的看待嬰兒裸照,所以警方仍有可能會依法偵辦。
  那麼,雅琦可能涉及什麼罪呢?依刑法第二三五條散布及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罪,依該條第一項規定:「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

  此外,嬰兒是未滿十八歲之人,法規對拍攝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照片的行為人,有加重處罰的規定。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拍攝、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、錄影帶、影片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:「散布、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、製造之圖片、影片、影帶、光碟、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  不過,雅琪只要向檢察官及法官說明上傳照片的用意,證明和嬰兒的親屬關係,再加上嬰兒裸照是否屬於猥褻物仍有爭議,所以被判刑的機會低,縱然有罪,也會從輕量刑。



貼2月大嬰兒裸照女同學觸法被查
台北一名謝同學,將表弟的生活照放在網路上,但其中2張表弟2個多月大,洗澡拍的裸露照,卻被警方懷疑是意圖散步色情圖片,遭到約談,還要她期中考請假來警局報到;警方表示,是因為無法辨識照片中的幼童和張貼人的關係,有必要約談,但當事人抱怨實在是小題大作,太擾民。



這謝同學在網路張貼當時才2個多月大的表弟,洗澡裸露第三點的照片,竟被警方認為公然提供他人下載,涉嫌違反未成年性交易防治法,遭到約談。
當事人謝同學:「是用手機拍就已經很模糊不清,又是小孩子,根本看不到什麼,竟然因為這樣2張照片,叫要我去說明一下,我覺得大概有90%的人,都不知道這種照片要鎖起來。」 謝同學說,警方在電話中,不相信自己和表弟的關係,認為他有散佈色情圖片的犯意,要他在期中考時請假,到警局說明,結果人到了警局又臨時要她改時間,相當擾民。 謝同學強調,網站相簿裡300多張表弟的照片,是要供家人紀念,所以照片沒有加上密碼,想不到表弟的洗澡照片,竟然會讓自己觸法! 中正二警分局警備隊長張久宜:「如果說她並沒有註明註解,或者是沒有鎖碼的情形下,我們很難去釐清網站站主,是不是因為基於一個色情的意圖,而放置照片。」 這麼說,難道在網路上貼自己孩子裸照的父母,也得先向警方證明親子關係嗎?警方強調,因為國外對於未成年幼童的裸照相當重視,但當事人想問的是,國內多的是其他色情網站,怎麼不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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